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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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体标委)工作组的管理,科学合理开展体育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依据《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结合体育类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标委秘书处负责统一规划工作组整体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工作组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协调和决定工作组的组建、调整、撤销等事项,监督检查工作组开展工作,以及其他与工作组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工作组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在体标委秘书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标准项目建议,并开展标准预研工作;

  (二)按照体标委工作计划,对本领域标准草案稿进行编写;

  (三)按照体标委工作计划,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工作组内征求意见并汇总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召开工作组会议进行讨论;

  (四)按照体标委工作计划,对标准送审讨论稿进行预审查;

  (五)跟踪收集分析本领域已发布标准的实施情况反馈信息并向体标委书面报告;

  (六)建立和管理工作组日常工作的档案;

  (七)在每年体标委年会上向体标委汇报工作组年度工作报告;

  (八)承担与本领域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建

  第四条 工作组组建应当遵循行业发展需要、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组建工作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专业领域清晰、业务范围明确,与其他工作组无业务交叉;

  (二)工作组组长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六条 工作组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筹建建议、体标委秘书处审核、批复筹建、筹建、批复成立。具体流程如下:

  (一)由体标委秘书处发起、或由相关单位向体标委秘书处提出成立工作组的建议,并提交《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筹建建议书》;

  (二)体标委秘书处对筹建建议审核通过后,书面批复其开始筹建,明确工作组的名称、筹建单位等;

  (三)筹建单位应当在体育行业内公开广泛地征集专家型工作组委员,并在批复后3个月内完成工作组的组建工作,并向体标委秘书处报送组建方案。报送材料包括:

  a)工作组章程草案;

  b)工作组近期工作计划;

  c)工作组委员登记表;

  d)工作组委员汇总表;

  e)组长所在单位涉及到工作组的相关人员及工作组办公条件等方面支持情况表。

  (四)体标委秘书处负责组建方案的审查,通过后由体标委下达批准成立工作组的函;不符合要求的,责成筹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体标委秘书处可更换筹建单位,也可撤销该工作组的筹建;

  (五)筹建单位应在体标委批准成立后30日内召开成立会议。

  第七条 工作组由体标委秘书处统一编号,为SAC/TC 456/WG ×。

  第八条 工作组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工作组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来自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机构等利益相关方。

  第十条 工作组委员一般不超过20人,其中组长1名,可以设副组长2名,秘书1名。组长和秘书从工作组发起单位中产生。

  第十一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工作组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2名,组长和副组长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同一人不得在三个以上工作组担任委员。

  第十二条 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能积极参加工作组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三)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应经其任职单位同意;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第十三条 工作组组长负责工作组的日常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具体工作和职责由工作组章程规定。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委员在工作组内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本工作组的资料和文件,监督工作组组长和副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按组长要求组织和落实工作组相关工作,包括标准项目管理和推进、会议组织、文档、管理、工作组成员管理等。

第五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工作组全体委员3/4同意后,工作组可以提出增补、解聘委员等建议,并报体标委秘书处批准,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委员调整不超过2名。

  第十七条 体标委秘书处可以变更相关工作组工作范围或名称、调整工作组组长单位、撤销工作组等。

  第十八条 工作组委员聘任时间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工作组可以进行换届,并报体标委秘书处批准。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工作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全体委员或委员代表应参加工作会议。至少在会议召开前15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工作组发文应抄报体标委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工作组每年应于规定时间内向体标委报送工作总结。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的工作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建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的经费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员单位缴纳的费用;

  (二)组长单位提供的经费;

  (三)体标委核拨经费;

  (四)其他。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标准制修订工作;

  (二)工作组组织会议等活动;

  (三)为工作组成员提供资料。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应每年向全体成员做经费收支报告,并书面报告体标委。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体标委秘书处每年度负责对工作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工作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体标委秘书处举报,体标委秘书处应当及时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体标委秘书处对工作积极、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组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工作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标委秘书处提出警告:

  (一)未按体标委工作计划完成相应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工作程序的。

  第二十九条 工作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标委秘书处调整工作组组长单位或重新组建:

  (一)为少数利益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违规向委员或其他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的;

  (五)被警告两次,且整改后未达到要求的;

  (六)不按时召开工作会议的;

  (七)不执行体标委秘书处决定的;

  (八)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由工作组报体标委秘书处批准后撤销委员资格:

  (一)未履行本办法和工作组章程规定的职责的;

  (二)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工作会议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给工作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体标委秘书处或可根据当年度工作情况评选出一个或多个优秀工作组,并在年会上予以公开表彰,同时工作组的工作成绩作为其对应体标委委员/观察员参加该年度优秀委员/观察员评选的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