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12 15:32:00 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体育标准和认证工作的全流程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和认证领域的智库建设,有效发挥体育标准和认证专家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体育标准化工作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器材装备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作为体育标准与认证专家委员会的秘书处承担单位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装备中心设立委员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装备中心体育标准化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专家委员会。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入选体育标准与认证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为人正派,作风务实;
(二)热心体育标准化事业,具有从事标准化研究和标准制定的经历;
(三)具有较好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具有丰富的标准化理论造诣和实践经验,熟悉国际和我国有关标准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国内外体育相关领域产业、产品和标准化发展趋势。
(四)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专家应有副高以上职称,行政管理人员(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或企业高管(副总及以上职务)职称不限,但应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并主管或从事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
(五)有从事5年以上赛事运营、活动组织方面的专业人员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练员和裁判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体育标准与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总局体育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项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二)落实发展规划内容,完善体系建设,负责提出各运动项目标准计划立项建议,为标准项目评估、立项、审查和复审各阶段工作提供专业领域业务支持,与技术委员会共同落实标准宣贯和实施工作;
(三)为标准项目评估、立项、审查和复审各阶段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为体育标准化工作提供论证、咨询与指导;
(五)积极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贯和学术研讨活动;
(六)按照相关工作要求,认真及时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承办事项,独立出具意见,并就其意见承担责任;
(七)保障公正地提供咨询、指导,在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八)认证专家负责对认证市场准入及监管改革、认证认可行业创新发展提供持续的技术支撑和工作依托;
第六条 严格遵守保守秘密的约定,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参与标准过程中所获知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应当通过以下方式对体育标准和认证专家进行筛选:
(一)专家委员会专家人选通过体育标准与认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邀请或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遴选。推荐单位包括: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标准认证机构、企业及相关权威机构。优先选用行业内认可的专家,已与标委会合作或参与过体育标准制修订的专业人士。
(二)专家参与选聘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本人所在单位、学会(协会)或其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本人过去和目前在企业兼职或参与企业项目情况。
第五章 委员管理
第八条 专家任期均为3年,由全国体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颁发聘书,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增聘和解聘,聘期结束后,双方经协商同意续聘的办理续聘手续。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聘用期间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因本人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经申请同意其解聘的;
(三)已完成某一项工程或技术项目,项目已完成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查实,提供虚假个人材料的。
第十条 每年度组织召开一次体育标准与认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交流会议,听取专家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等情况汇报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的安排,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专家库每年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更新。系统通过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在库专家,确认专家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变更情况,并对系统所提供的最新标准编制情况进行核实确认。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体育标准与认证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